<股票配资网大全>股东人数超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核准相关事宜?股票配资网大全>
一、项目信息
1.项目名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核准
2.适用范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3.项目编码:44028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设定依据
《证券法》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股东人数超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核准相关事宜?,由国务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监会豁免核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转让股票,未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的,转让后,公司股东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四、受理机构
中国证监会办公厅
五、审核机构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
六、决定机构
中国证监会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十、申请条件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申请挂牌的公司应当业务明确、产权清晰、依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健全,可以尚未盈利,但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用公司名义开通股票户头,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3条:公众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做到股权明晰,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禁止性行为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1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信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第一章 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授权文件
1-1 申请人关于公开转让的申请报告
1-2 公开转让说明书(申报稿)
1-3 申请人董事会有关公开转让的决议
1-4 申请人股东大会有关公开转让的决议
第二章 主办券商推荐文件
2-1 主办券商关于公开转让的推荐报告
第三章 自律管理文件
3—1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自律监管意见(如有)
第四章 证券服务机构关于公开转让的文件
4-1 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申请人最近两年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存在差异时,需要提供差异比较表及注册会计师对差异情况出具的意见)
4-2 申请人律师关于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4-3 申请人设立时和最近2年及1期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章 其他文件
5-1 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2 申请人公司章程(草案)
5-3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及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二)材料数量
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相应的标准电子文件一份(标准.doc或.rtf格式文件)。
(三)示范文本
见附件1
(四)常见错误示例
见附件2
十三、申请接收
(一)接收方式
窗口接收: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办公时间:
8:30-11:00,13:30-16:00
十四、办理程序
一般程序
十五、审批结果
审批通过的,发送核准批复。审批未通过的,发放不予核准批复。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公告等方式将结果(证件及文书等)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按照规定披露信息,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服务中心,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一层
(二)电话咨询:(010)
十九、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电话投诉:(010)
(二)电子邮件投诉: